房屋租賃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麽?近年來,房屋租賃成為普遍現象,但出租人出租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租房成為社會問題多發領域,私自租房避稅現象日益嚴重。為了加強對住房租賃市場的管理,杜絕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國實行了住房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登記是指當事人簽訂、變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該制度是房屋租賃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於該制度的具體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中:《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登記的管理機關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租賃當事人先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有效憑證。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經營場所的合法憑證;租房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公安部門在戶口登記的證件之壹。
法律客觀性: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的。已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要求,即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出租人是否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法定使用權人。(二)房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禁止的。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房屋出租,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設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租賃的其他情形。(3)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實踐中,部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租、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是按每天2%計算的。從法律上來說,這個協議是不公平的,因為滯納金很高,屬於可撤銷條款。另壹種常見的情況是,有人利用租住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果屬實,此類租賃合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依法沒收租金。(四)是否已經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市租賃法律法規均規定,租賃雙方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實踐中,對於未經登記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另壹種觀點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