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人員數量上,董事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人數,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不宜過多,以免人浮於事,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在最低限額以上確定董事人數。
由於董事會是壹個會議組織,董事會成員的最終人數壹般是奇數。(3)在人員劃分方面,董事會壹般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總經理。人數較多的公司也可以設立常設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舉產生,罷免程序相同。(4)在董事會中,董事長擁有最大的權力。是董事長。主要行使以下職權:壹、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二是行使董事會職權,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對業務執行中的重大事項進行監督和指導;第三,對外代表公司,即有權代表公司參加司法訴訟,簽署重大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董事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致使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