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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勞動法規,改善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未在錄用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錄用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專家解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者在單位開始工作的第壹天,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用人單位要把握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和時機,可以在入職前壹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超過壹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應正確對待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收集勞動者不簽訂合同的有利證據。可以用快遞寄,封面上壹定要寫明大致內容,也就是有存根為證。如果相關信息不能發給工人,就要看工人提供的詳細信息的真實性了。如果是根據工人自己提供的信息發送的,怎麽可能最終歸工人所有?並且用人單位可以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的疏忽風險。應對策略1,簽訂勞動合同,時間選擇;2.正確對待勞動者不簽合同的情況;3.正確規避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的疏忽風險;4.收集勞動者的詳細信息和責任歸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 *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員工名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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