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如下:
對於純中介模式,由於平臺不參與貸款交易,只是中介角色,相應的法律風險相對較小。對於這種模式,主要風險在於平臺對資金需求者的監管責任。畢竟平臺事先對資金需求方的信用等信息進行了審核,必須對自己的調查負責。根據銀監會創新監管部主任修在“2014互聯網金融創新與發展論壇”上提出的P2P行業監管十大原則(以下簡稱P2P行業監管十大原則),我們可以看到,P2P平臺的性質應該定義為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更不是交易平臺。此外,P2P平臺還應實行實名登記制原則,投資人和融資人應實名登記,資金流向清晰,避免“洗錢”。
相比純中介模式,平臺的法律風險更大。首先,這種模式面臨合規風險。債權轉讓模式下,債權拆分與資金到期不匹配,有資金池之嫌。根據P2P行業監管十大原則,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其次,這種模式還面臨著債權處置的風險,即在這種模式下,最終的債權只是第三方。如果借款人大量違約,第三方甚至公司都會面臨很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