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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醫療損害責任?

1,規定了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醫療產品責任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的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3、關於保護患者隱私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保守患者隱私。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規定醫務人員應盡的診療職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關於過度檢查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本條是關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進行不必要的檢查的規定。

擴展數據:

1,醫療損害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損害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壹規定表明,在確定醫療機構民事責任時,其歸責原則明顯不同於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和環境汙染責任,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將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

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壹種替代責任,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患者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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