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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是不允許的,也是禁止的。

十不:

1.不戴口罩或戴錯口罩不得進入醫療機構。

2.不準未經測量體溫進入醫療機構。

3 .不檢查衛生編碼不準進入醫療機構。

4.不詢問流行病學史不允許進入醫療機構。

5.未設立發熱門診(哨點)的醫療機構不得接收發熱初診患者。

6.不得虛報、瞞報、漏報發熱病人信息。

7.不允許對發熱病人進行隨訪。

8.不允許快遞、外賣等非醫務人員進入診療區。

9.非因醫療需要,住院病人不得離開病房。

10.不允許漏檢或漏檢“壹體檢”人員。

十禁:

壹是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和規矩,不服從組織安排和統壹指揮,在執行疫情防控決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令不行、我行我素或搞變通、打折扣。

二是嚴禁不履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玩忽職守、推諉扯皮、敷衍塞責、臨陣退縮、消極應對、擅離職守、擅離職守、行動遲緩、貽誤工作等行為。,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三是嚴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組織或參加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培訓、聚會、聚餐等群眾性聚集活動,拒不落實“婚喪嫁娶”要求,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四是嚴禁以疫情防控為由,消極應付群眾和企業的合理訴求,簡單粗暴,或隨意提高工作門檻,甚至簡單搞“壹刀切”停止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搞“表抗疫”,增加企業負擔等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五、嚴禁值班人員擅離崗位、脫崗、缺崗、串崗或私自接班,對抗上級監督檢查,不重視監督檢查反饋,虛假整改、書面整改,保持通訊暢通,不得延誤防控信息上傳發布。

六、嚴禁玩特權、搞特殊、耍脾氣,不配合有關單位進行防疫檢測、調查、登記,故意隱瞞自己和* * *人的生活出行軌跡、身體狀況等與疫情有關的信息,以任何借口阻礙、幹擾、影響疫情防控措施的實施,或者幫助親友等特定人群逃避控制。

七、嚴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謊報、漏報、遲報、錯報疫情防控工作相關數據和信息,或隱瞞個人及親屬的居住史、接觸史等與疫情相關的信息。

八、嚴禁發布、傳播、泄露非公開發布的疫情信息,甚至編造、傳播、散布虛假疫情信息或對疫情發表不當言論。

九、嚴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利用職務和職權,貪汙、挪用、截留、擠占疫情防控資金和物資,以及在調配和使用過程中,有虛報冒領、照顧親友、浪費錢財等行為。

十、無其他違反疫情防控工作紀律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傳染病監測和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責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六條與傳染病防治和國境衛生檢疫有關的食品、藥品、水的管理,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對傳染病的詢問、檢查、調查取證和預防控制措施,並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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