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或者載體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未經授權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其他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解的;(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的電子標誌,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的抽獎式銷售,網絡市場虛擬物品約定數量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論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五)交易完成後,以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見,惡意差評是被法律命令禁止的,違法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刪除惡意差評、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法律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網絡商品經營者和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或者載體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未經授權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其他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解的;(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的電子標誌,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的抽獎式銷售,網絡市場虛擬物品約定數量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論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五)交易完成後,以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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