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形式
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形式多種多樣,其中最常見的是合夥律師事務所和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這兩種形式的律師事務所都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等企業的基本特征。
合夥律師事務所是由兩名以上律師組成的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種形式下,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方式更加靈活,自主權更高。
有限責任律師事務所是指以律師出資為主,吸收其他社會資本,不以營利為目的,承擔有限民事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這種形式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律所的風險承擔能力。
第二,律師事務所與企業的關系
律師事務所雖然從事法律服務這壹特殊行業,但在法律上仍然屬於企業的範疇。企業是指依法成立,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金、技術和創業人才等)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律師事務所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也具有這些特征。
此外,律師事務所還需要遵守《公司法》、《稅法》等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總而言之:
律師事務所算不算企業,主要看其法律形式和註冊方式。大多數情況下,律師事務所以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的形式存在,二者在法律上都被視為壹種企業。因此,可以說律師事務所屬於企業的範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