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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閱讀文件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查閱案卷有以下規定:當事人本人無權查閱涉案案卷,但可以委托其辯護人代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案卷的規定是,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查閱所代理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有關材料。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在場。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訴訟代理人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本案所有材料歸還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對訴訟代理人退回的案件材料進行當面調查,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簽註。標記單應附卷。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帶出法庭指定的閱卷場所。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可以摘抄或者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復制案件材料應當經檔案管理人員同意。訴訟代理人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可以請求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制的材料上蓋章確認。復制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律師閱讀論文的方式:

壹是律師閱卷提倡“三分鐘”,即律師可以直接或電話預約壹分鐘到案管中心;預約結束後,律師應到案管中心進行資格審查壹分鐘;資格審查結束後,壹分鐘內將電子檔案刻錄復制完畢。

二、律師調閱電子卷宗、查閱紙質卷宗應當在專門的律師閱卷場所進行,案件承辦人或者派員協助。

三、律師閱卷時,閱卷人可以選擇刻錄電子文件副本、照片或現場瀏覽。案件管理中心不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視聽資料,不提供紙質卷宗復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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