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勞動合同中有哪些保護勞動者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中有哪些保護勞動者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保護勞動者的有關規定是: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並要求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工資、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鼓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報酬。增加了對勞動者試用期的保護。

勞動合同的種類如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明確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完成壹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

綜上所述,勞動保護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條款。勞動合同需要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必要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嚴格按照本法的規定規範自己的行為。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立法者充分考慮到了這壹點,在我國經濟轉型時期頒布了這樣壹部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上一篇:法律論證
  • 下一篇:破產的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