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的,要求被傳喚人在指定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或者在指定時間進行其他訴訟活動的書面文件。法院傳票應當載明被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理由、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有兩層含義,如下:
1.送達在本義上是壹種訴訟活動,是指法院或者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
2.另壹方面,送達是指壹種訴訟制度,規範當事人與法院之間訴訟文書的傳遞,由壹系列法律原則和具體制度組成。
送達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後,產生的相應法律效力。送達的效力因訴訟文書的種類而異。
服務的有效性壹般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判決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壹審、二審調解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2.送達後,相關訴訟期間開始計算。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答辯期從次日起計算,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壹審判決書送達的次日起計算。
3.送達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協助義務人即享有相關權利,承擔法律義務。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駁回起訴;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於部分不得不出庭的被告,也可以強制其出庭;
4.送達後,相關的訴訟法律關系將產生或消滅。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後,標誌著人民法院與被告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二審判決書後,標誌著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