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並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記載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出租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
(三)租賃房屋的位置、用途、租金數額和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向租賃當事人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第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拒絕辦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辦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