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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護人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法定監護人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由有關單位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監護。所謂有關單位的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居住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

人民法院有權裁決或最終指定有關組織。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中指定。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的,也可以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

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被指定的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被指定人,則該指定應被視為成立;被指定人對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提起訴訟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相關訴訟中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判決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監護責任壹般由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二、監護人證明怎麽開?

監護人證明由監護人本人持身份證、戶口簿等相關證明材料向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提交。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父母,以及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三。指定監護人的程序

指定監護人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三十壹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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