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場所時拒絕佩戴口罩、出示衛生碼、不配合體溫檢測,均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違法行為,構成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如3月底,我市某酒店譚某違規為女兒舉辦婚宴,構成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二是確診患者、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觸者無視疫情防控規定,拒不落實防控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涉嫌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控罪。4月5日,我市無癥狀感染者董某未按規定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外出進入公共場所,給疫情防控帶來風險。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三、故意傳播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治違法犯罪的意見》和《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是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或者在網絡上制造事端,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虛構事實、故意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規定,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4月6日,我市某社區周某在網上看到有人發布壹老人因病去世的視頻,並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添油加醋編造“老人因反復做核酸去世”的謠言,被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