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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普通人還是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維權?

這個問題不僅在當今社會存在,在中國歷史上也存在。事實上,我們是壹個非常“厭惡訴訟”的國家。在普通人看來,被人指責是莫大的恥辱。從經濟學角度來說,通過正規法律途徑維權的成本是很高的。我個人不願意通過訴訟來追討拖欠的律師費。

那麽,為什麽普通人仍然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呢?我認為主要有四個原因。

第壹,錢的成本,受理費,律師費是最基本的支出。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涉及鑒定,將支付額外的鑒定費。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完畢後還要繳納執行費。

如果妳想保全對方的財產,妳得預先支付保全費。如果在國外,還有交通、住宿、餐飲等壹系列費用。這些費用加起來,森林森林多,確實是壹筆不小的開支。對於普通人來說,錢的成本真的很高。

第二,時間成本壹個案件從開始準備起訴到法院壹審最終判決,至少需要半年到壹年的時間。在北上廣深等經濟發達地區,可能需要進行訴前調解,時間較長。再加上二審,部分案件會再審,也會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所以時間從半年到幾年都有可能。

三、感情成本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遇到壹個委托人把所有的案子都留給律師,置之不理。事實上,案件當事人的心理壓力分分秒秒都是齊頭並進的,有些當事人會在淩晨想起案件就聯系律師。

我聽說過壹個離婚案,雙方都是國企員工,但是為了壹套回遷房的分割問題打官司打了八年,雙方感情耗盡。女方多次去男方公司,男方失去晉升機會。8年內,雙方都沒有因為官司而復婚。最後對雙方來說都是得不償失。

第四,機會成本就像上面的案例。如果雙方不糾纏訴訟,那麽結局可能會不壹樣。男女雙方都會重新建立家庭,男方會升職加薪,前途光明。最重要的是雙方都可以利用這八年做很多事情來實現和改變自己。

所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有形金錢成本、無形情感成本、機會成本是很大的。對於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問題的當事人。,他們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甚至要做好投入大量上述成本後敗訴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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