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如下:
1,情況有變的事實。所謂情況,壹般是指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系。這裏的變化是指上述客觀條件的異常變化,如戰爭引起的嚴重通貨膨脹;
2、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完畢之前;
3.情勢變更的發生不能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引起。可歸責於當事人的,應當承擔風險或者違約責任,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4.情況的變化是有關各方所不能預見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能夠預見情勢變更的,說明其已經承擔了風險,情勢變更原則不再適用;
5.因情況變化而明顯顯失公平的應當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應當按照理性人的觀點來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接受能力嚴重不足、履行不利於債權人等。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後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變更合同和解除合同,具體如下:
1.變更合同是指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為情況發生了變化,但合同仍具有履行價值時,通過變更合同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礎上得以履行;
2.合同解除又稱合同終止,是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認為合同的履行無意義或通過變更不能消除不公平的結果,那麽合同關系終止,不公平現象完全消除。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訂立後,合同的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明顯不公平,受到不利影響的壹方可以與另壹方重新談判;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