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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法律、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壹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XXX法》名下很容易區分。

難以區分的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行使行政立法權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有兩種行政法規:

壹是國務院直接起草、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

二是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準,再由制定部門發布。

行政法規的名稱包括“條例”、“規定”、“辦法”。法規是對行政工作某壹方面的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規定是某壹方面行政工作的壹部分;方式是對某項行政工作做出更具體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是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經濟特區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在本地區實施。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分,主要看發布機關是國務院還是地方。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主管部門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的活動。行政法規可以命名為“條例”、“辦法”、“實施細則”、“細則”,但不能命名為“規定”。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發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頒布。

至於《暫行辦法》和《實施條例》,則與立法性質有關,具體包括行政立法和創造性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施或者實現特定法律法規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壹般稱為“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者“實施辦法”。

創造性立法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填補法律法規的空白或改編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實現行政職能而進行的立法。因為創造性的立法是為了填補法律空白而制定的,壹旦上位法有規定,重復的規定自然失效,所以經常使用“暫行”的名稱。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需要制定的事項作出決定,並根據實際需要授權國務院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比如國務院制定了XX《非國有財產征收暫行條例》,說明沒有法律對此進行規定。這是先制定的行政法規,法律通過後自動失效。因此取名為“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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