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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抵押擔保中不得抵押的財產有

保證合同是指債權人(同時也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即保證人)之間,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實現而協商達成的協議。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債務時,以壹定的方式保證債權的實現。

法律咨詢: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律師的回答:

第壹百六十五條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地役權壹並轉讓。

第壹百八十三條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

第壹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及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和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壹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主法律關系,為其設立的擔保關系是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訂立擔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證被擔保債務的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的利益。

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壹是成立的從屬性,即保證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範圍不得超出主合同中的債權範圍。二是處分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轉移而轉移。三是從屬性的消滅,即主合同關系消失,為其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失。四是效力的從屬性,保證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主合同。保證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在保證合同訂立之前訂立主合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合同的,被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不因其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對未來債權預先設立保證或者抵押。

擔保合同的完備性是指合同的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擔保權益。

擔保合同的互補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補充責任財產,即擔保合同壹旦有效成立,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擴大責任財產以保證債權的實現,或者賦予債權人對特定財產的優先權,增強債權實現的可能性。

補充效力,即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並未實際履行。只有主債務不履行時,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才得以履行,主債權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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