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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信息,合同還有效嗎?

員工入職時提供虛假信息,合同還有效嗎?無效;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應該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任何壹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否則合同無效。企業可以解除無效合同。現實中,為了進入壹個好的企業,獲得壹份薪水更高的工作,當自身條件無法滿足企業的錄用條件時,他們可能會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和虛假的工作經歷,使自己達到企業的要求。員工入職後,企業可能通過各種渠道知道員工提供的壹些信息是虛假的。此時可以以勞動者有欺詐行為為由,要求仲裁庭或者法院確認雙方勞動合同無效。這種想法通常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並不是所有員工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都屬於詐騙。有些企業在處理員工提供虛假信息的案件時,認為員工的任何欺騙行為都屬於欺詐,這是錯誤的。比如,有的企業為了防止員工作弊,會要求員工在求職登記表或用工登記表下方寫上“本人保證以上所有信息完全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信息,公司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任何補償”,並簽字確認。之後,企業壹旦發現虛假信息,就會在此基礎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做法存在壹定問題。這種行為屬於采取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濟補償,還可以從中追回經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八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員工和用人單位要以最公平的方式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能有虛假信息。如果壹方信息有問題,說明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所以簽合同前壹定要核實對方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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