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根據政黨選擇的原則
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與本案有關的法院起訴。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以及其他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這種管轄權的選擇可以方便當事人的訴訟,減少不必要的訴訟。
第二,根據法定管轄原則
在無法選擇管轄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定管轄原則確定起訴地。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法律管轄權:
1.被告住所地管轄:壹般民事訴訟,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2.合同履行地的管轄: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合同履行地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實際關聯的,原告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3.侵權地管轄:因侵權引起的民事訴訟,原告可以向侵權地法院提起訴訟。
4.標的物所在地管轄:如果涉案標的物所在地實際上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關,原告可以向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根據協議管轄原則
當事人之間有書面合同或者仲裁協議的,合同或者仲裁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告應當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約定無效。
第四,根據專屬管轄原則
對於壹些特定的案件,法律規定了特定的管轄法院,稱為專屬管轄。比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在確定民事訴訟的起訴地點時,還應註意以下問題:
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可以在提交答辯書期間提出。當事人對管轄權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如果案件涉及多個法院的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中壹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涉及涉外民事訴訟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涉外民事訴訟涉及多個國家,應適用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來確定管轄法院。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確定起訴地需要遵循當事人選擇原則、法定管轄原則、約定管轄原則和專屬管轄原則。實踐中,當事人應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院起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當事人也要註意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保證訴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壹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應當由法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