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定義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比較常見的有親屬關系公證、無犯罪公證、駕駛證公證、單方父母帶孩子出國的委托書公證、出生公證、出生醫學證明公證等等。
認證通常分為單認證和雙認證。單項認證是指送往國外使用的文件,只有經過認證後,才能被我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接受。雙重認證是指我國的涉外公證書和商事文書壹般需要經過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外國領事館領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認證,同時還需要經過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領館的認證。
2.不同的處理機構
公證由公證處辦理。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認證機構。
認證由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外辦)、駐外使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辦理。如果是雙認證,在證件使用國中國也有使領館。
3.處理順序不同
如果壹個文件既需要公證又需要認證,壹般是先在公證處公證,收到公證書送到領事部認證。如果是雙認證,公證書也要寄到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
公證先於認證,這個順序不能變。
4.證明的對象不同
公證的對象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認證的對象是國內涉外公證書、其他證明文件或有關外國文件上最後壹個印章和簽名的真實性。簡單來說,公證機構證明當事人提交的文件或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領事認證部門證明公證機構印章和公證員簽名印章的真實性。
1.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民事地位、財產權利和合法利益。公證是壹種非訴訟活動。
2.認證,又稱領事認證,是指壹國的外交、領事機關證明公證機關或認證機構在公證文書上的最後簽名和印章是真實的。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壹國出具的公證文書得到另壹國有關機關的承認,而不是因為對文書上簽名或印章的真實性產生懷疑而影響文書的域外法律效力。領事認證通常只確認公證員、公證機關、官員和負責認證的機關的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不涉及公證內容本身。
公證是認證的前提。只有先辦完公證手續,才能辦理後續的認證。認證是相對於公證而言的。這裏所說的認證是指領事認證和使館認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處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