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臨時工壹般指兼職。因為非全日制用工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辭退臨時工的,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雇傭關系。但需要註意的是,兼職壹般是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除壹些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壹般只繳納工傷保險。作為非全日制職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余不用繳納。非全日制勞動者按小時計酬,結算支付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五天。對於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以貨幣形式定期向勞動者支付工資。至少每半個月支付壹次。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勞動者按小時計酬,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壹條非全日制用工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用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