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新規規定出租車司機應滿65周歲。以前《道路交通法》規定出租車司機年齡不得超過60歲,現在可以延長到65歲。新《條例》將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轉化為車輛經營權,將網約車納入立法規範其發展,還取消了出租汽車從業人員的戶籍和居住證限制,年齡放寬至65周歲。同時,改革價格機制,順應市場發展,規範經營行為。在經營服務方面,《管理條例》規定,本市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行為文明規範,遵守未經乘客允許不得搭載他人的規定;根據乘客意願使用音響、空調等服務設備;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服務;遺失在營運車輛內的物品,應當及時返還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和營運企業。
司機的職責是什麽?
1,負責院辦車輛的保管和使用,並采取嚴格措施保證車輛停放安全;
2、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執行車輛的各項規定。確保安全、準時、順利完成駕駛任務,並做好駕駛記錄;
3、負責車輛的日常檢查、維護和日常保養,保持車況良好、整潔;
4.負責車輛修理和檢查,嚴格執行車輛修理和檢查制度,配合相關部門和人員完成檢查和修理;
5、按規定領用車輛油料、材料,節約資金;
6.完成領導和主任交辦的其他任務。
法律依據: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條例》第九條
經營道路客運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
(四)掌握有關道路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乘客急救的基本知識;
(五)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條
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掌握道路貨物運輸、機動車維修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貨物裝載、保管的基本知識;
(四)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