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包括物權和債權。
第壹,物權。是直接支配事物的權利,事物也包括壹些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以前有永佃權、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上;後者包括抵押、質押(質權)和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和部分權利上。此外還有采礦權和漁業權。
第二,債權。是要求他人為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在生活中獲得利益的權利;債權有壹些從權利。例如,合同產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主張給付的權利,但債權人還享有壹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撤銷權、選擇權等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稱為“物權形成權”,作為壹種與物權並列的債權。但是,這些都不是獨立的,不應該歸為另壹類。債權還可以包括其轉化形成的壹些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