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債務不能分開存在;
2.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3.債的原因在民法典中主要可以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務的損失包括清算、提存、抵銷、免除等。
4.債權債務中的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是壹種法律行為。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承認除了債權之外還有物權行為。
債權債務關系:
1.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原則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2.債權是對他人的某種行為提出要求的民事權利。基於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它是相對於債權人而言的債務,即對於某壹行為必須是民法上的義務。因此,債務關系本質上是壹種債權債務的司法關系,債權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就失去了意義。與物權不同,債權是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原則上不能對抗第三人。
3.債的原因可分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包括清算、提存、抵銷和免除。
4.負債是指由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的、因核算預計將導致經濟利益從單位或個人流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款和預收賬款。有時也指欠下的債務,工作還清所有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權利人基於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