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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歐的農奴制和西藏的有什麽區別?

在西歐封建社會,壹種全面的制度依附於農民的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Serf來源於羅馬對奴隸的稱呼——Servus,是屬於主人的農業勞動者。他的社會地位極低,在許多方面受到封建主的剝削和奴役。農奴世世代代耕種莊園的土地,但他們對土地沒有所有權。為了使用土地,他們不得不為封建領主努力工作。壹般來說,他們每周三天耕種自己的土地。農奴可以結婚,有自己的家庭,經濟獨立,維持自己的繁衍。從法律地位來看,農奴不是自由人,他們的個人生活是屬於主人的,是代代相傳的。他的生活是有保障的,主人不能隨意殺他,但是可以買賣、轉讓、交換或者送給別人(其實買賣農奴的情況不多)。農奴要交稅,作為人身自由的標誌,比如婚嫁稅(理論上講,農奴與其他莊園或地位高於自己的人結婚),財產遺產稅(意思是農奴的財產屬於主人),人頭稅(從農奴出莊園必須得到主人的許可才能謀生這壹點來說)。農奴在法律上與主人沒有平等地位。他們由主人審判,但無權起訴主人,國家法院不受理農奴案件。農奴不得在軍隊服役或擔任教學職務。

法國的農奴制形成於10 ~ 11世紀,古代奴隸和奴隸主以及後來的自由農民的後裔都被改造成了農奴。英國農奴制的形成以12世紀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將農奴排除在國家法律保護之外為標誌。13世紀,西歐國家形成了農奴制的法律理論。受羅馬法影響,這些理論大多以羅馬法對奴隸的規定來說明農奴的地位。但由於農奴的實際地位多由地方習慣法規定,差異很大,因此如何確定統壹的農奴符號眾說紛紜。最近,西歐學者還就農奴制的象征、農奴制的形成和演變等問題進行了爭論。

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影響,壹些地區的農奴逐漸積累了貨幣,贖回了個人義務,獲得了自由。還有壹些農奴通過逃亡和開墾獲得了自由。但是,自13世紀以來,封建主出現了通過擴大對勞動力地租的剝削,把壹部分農民變成農奴的傾向。由於經濟形勢的變化和農奴的不斷鬥爭,到15年底,西歐大部分農奴獲得自由,農奴制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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