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未成年人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民事起訴書:原告需要提交起訴書,並根據被告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原告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事實的證據,並根據被告人數提交相應的復印件。
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原告需要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未成年人需由其監護人陪同,監護人應提供身份證明。
監護人代理證明: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作為原告時,其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證明。
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罰規定如下:
年齡劃分: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的情形。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40%-60%。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30%-60%。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10%-50%。
無刑事責任年齡: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滿16周歲,因輕微犯罪未被追訴、處罰,但不悔改的,將被送到特殊學校進行特殊矯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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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