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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有哪些程序?

征地拆遷程序如下:

(壹)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1.征收補償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的決定及公告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房屋征收部門先制定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討論並公布征收方案,征求公眾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修改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過程不少於30天。當大部分被征收人不認可補償方案時,政府應組織聽證會,再次修改方案。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補償費用應當全額支付並存入專門賬戶,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後,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補償方案、公民的行政復議權和公民的行政訴權,並對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該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房屋用途。對此,房屋征收部門將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手續,防止公民利用不正當手段增加補償成本。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2.簽署補償協議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成合議庭意見後,雙方應當簽訂補償協議,明確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協議簽訂後,如果壹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另壹方可以根據約定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對於因簽約期間未達成合議庭協議導致房屋權屬不明或者未簽約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起訴又不搬遷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

1.土地使用的申報和批準

征收集體土地首先需要經市縣國土局研究批準,然後將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安置方式、補償標準等書面告知集體經濟組織,同時通知政府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相關房產手續,防止被征收人通過不正當手段增加補償費。征地通知書送達後,市、縣國土局將對擬征用土地的權屬、類型、面積及土地上附著物的權屬、類型、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調查結果進行簽字確認。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局還需要告知被征收方有權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渠道申請聽證。

隨後,市縣國土局根據調查和聽證結果擬定征地方案,包括:項目報批說明、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並將方案上報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省政府審批。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省政府或者國務院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復。被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與征收國有土地類似,征收集體土地也需要在審批前將社保費用全額繳納到財政專戶,並存儲在專戶中,專款專用。

2.土地征收公告及補償

征地公告發布後,相應的政府部門(即市、縣國土局)應在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該規劃還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並由省國土資源局備案。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需在公告期內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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