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事人投訴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時,應準備書面投訴信,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如代理合同、收費證據等。)向當地司法局律師管理部門、律師協會(各地司法局、律師協會的地址和電話見附件)或以信函方式進行投訴。
三、投訴信應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3、投訴的內容和發生的事情;
4.投訴請求等。
四、各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要認真審查群眾投訴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案件;對符合條件的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受理後壹至兩個月內將投訴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對投訴或舉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區分情況,要求投訴人補充材料,或者告知當事人解決爭議的途徑。
五、當事人向律師申訴應符合客觀事實,對捏造事實、造謠、誹謗、誣告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