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稅法,拒絕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沒收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
納稅流程:
1.填寫補充申報表,主要內容如下:繳費人姓名、繳費人身份證號、繳費人月工資、繳費人應繳費月份、繳費人地址及郵政編碼。
2.將申報表提交到稅務局,由壹線申報人員操作,稅務局開具通用繳款書。
3.最後去銀行交稅。繳稅3-5天後,可以開具完稅證明。
欠稅的納稅人將在電視、期刊或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布姓名,並被停止提供發票。未繳稅款除了滯納金還要交罰款,他們的處境也會受到限制。這些都是欠稅的後果。需要補稅的,到稅務局填寫繳款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