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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主要問題如下:

壹是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人員缺乏必要的執法培訓。壹些行政組織的領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淡薄,對行政執法的認識較差,執法前沒有聘請相關法律人員對其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職能培訓,使執法人員不知道如何運用執法中需要的法律知識,造成執法人員法律素質、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低下, 無法正確處理執法過程中的各種相關法律問題,使行政管理陷入被動局面。

二、行政執法人員特權思想嚴重,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個別行政執法人員由於自身素質不高,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特權思想嚴重,總是玩弄特權。在他們眼中,國家賦予行政機關行政權力,作為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代表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命令,服從命令。否則,處罰沒有商量的余地。無論如何,這個權利在我們手中。在這種情況下,壹些行政相對人不得不在諾諾說好,但敢怒而不敢言。此外,壹些執法人員方法簡單粗暴,缺乏責任心,獨斷專行,對行政相對人缺乏耐心和細致的工作。他們會動不動就對行政相對人處以高額罰款,而且不會告知其行為的依據和正當性,會引起行政相對人的強烈不滿,引起抵觸情緒,嚴重時會引發暴力抗法事件。

三是壹些行政單位受利益驅動,違法要求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壹些行政單位由於人員編制少,國家撥款有限,需要供養大量沒有正式編制的人員,人員嚴重超編。所以,單位要想辦法創收,於是雇傭“鐵承包商”制定創收目標,職工和富余人員組成臨時執法隊。這些人員為了掙錢養活自己,不惜違法,給錢就放人,拿錢就辦證,導致行政執法部門亂收費嚴重。有些費用甚至是以“莫須有”的名義征收,讓行政相對人不明不白,不加解釋就被強制繳納。否則他們會強行拿走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壹家開張,十幾個行政單位收費;甚至連不具備收費資格的單位都拿著沒有法律效力的紅頭文件讓對方交錢,不給錢就掃現有財產。法律依據:《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要從制度和源頭上著力改革創新行政執法體制,積極探索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調整合並行政執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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