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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1.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2.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增加賠償的數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壹百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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