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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虛假陳述的標準

識別虛假陳述的標準如下:

1,偽造、變造證據證明其主張;

2.對方主張的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後,仍編造法律關系和相應的事實進行抗辯;

3、對案件事實的陳述不壹致,存在重大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的;

4.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隱瞞對方已經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義務,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5.以不知道、不知道、不記得等方式回避陳述自己參與的事實或回答自己知道和應該知道的事實。,並且無法做出合理的解釋;

6.拒絕對本人簽名蓋章的書證的真實性發表意見,在司法人員說明法律後果後拒絕發表意見的;

7、有其他足以確認書證真實性的證據仍申請鑒定妨礙訴訟的;

8.對已經或者應當掌握的證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構成應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責任主體;

2.虛假陳述;

3.損害的後果;

4.虛假陳述;

5.損壞的後果。

綜上,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偵查部門,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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