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第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和交易結果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查詢答復不滿意,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供應商可在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投訴。第八條投訴人進行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並按照被投訴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的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二)具體投訴事項和事實依據;(三)質詢和質詢的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4)提出申訴的日期。訴狀應當署名。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簽名;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第九條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處理投訴。代理人處理投訴時,除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托書外,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具體權限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