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憲法1982第67條第17項,NPC常務委員會行使決定大赦的權力;根據第80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NPC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大赦令。
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規定,大赦由NPC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所說的赦免是指我國憲法規定的赦免。特赦是指國家免除某些罪行或特定罪犯的部分或全部刑罰,只能免除其刑罰,而不能免除其罪行。
(1)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特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赦免令,宣布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可見,在中國,特赦的“決定權”只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在全國人大,特赦令由總統簽發。
當罪犯的罪行或懲罰被免除或減輕時,將發布大赦令。
赦免是指國家以法令的形式免除或減輕罪犯的罪責或刑罰的壹種制度。
赦免有兩種:大赦和特赦:
1,大赦。是指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赦免壹定範圍內所有罪犯的制度。特赦很有效。既免除了刑罰的執行,又消除了犯罪。大赦後,該人的刑事責任將完全消除。未被起訴的,不予起訴;已經起訴的,撤銷起訴,已經宣告處罰的,宣告無效,不予執行。
2.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被宣告有罪的特定罪犯免除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補充材料:
大赦和特赦的主要區別在於: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目標並不具體。
(2)大赦只赦免刑罰,不赦免罪惡;大赦赦免懲罰和罪惡。
(3)特赦後犯罪可能構成累犯的;但赦免後行為人再犯,不存在累犯問題。
(4)大赦國際經常公布被赦免者名單;大赦國際壹般不公布被赦免者名單。
我國1954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特赦的決定權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令和大赦令由總統簽發。只有1975、1978和現行憲法中有特赦條款,說明我國已經廢除了特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大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由總統發布。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共進行了7次赦免;第壹次是在195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0周年慶典前夕,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確實已經由惡變善的戰犯、反革命分子和普通罪犯實行大赦。第二次和第三次赦免分別在1960和1961進行,都是對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確有悔改表現的罪犯的赦免。第四、五、六次分別在1963、1964、1966實施。與前兩次相比,特赦對象只增加了偽蒙古自治政府的戰犯。其他都完全壹樣。第七次是1975,當時所有在押戰犯都被大赦釋放,並被授予公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