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教學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構成侵權。
二、相關知識:網絡侵權的特點
1,網絡侵權實施簡單。由於網絡是壹個開放而巨大的虛擬空間,大多數情況下,在網絡空間從事任何活動都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發生關聯,行為人往往可以在不具備先進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的情況下,隨時隨地實施侵權和詐騙行為。
2.網絡侵權的後果立竿見影。這顯然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比如傳統的光盤盜版要先印刷,再通過各種渠道分銷,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出現結果。這種盜版雖然從壹開始就構成侵權,但結果卻被拖延了相對壹段時間。而網絡侵權不需要這種傳統載體,只需要借助看不見的高速網絡上傳即可。全世界的網民都可以訪問含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其他網絡也可以很容易地為含有侵權內容的網頁設置鏈接。而且網絡的互動性使得他人不僅被動閱讀或使用侵權對象,還可以隨意刪節、添加、修改,在各個環節廣泛傳播,導致侵權內容迅速膨脹。目睹網絡侵權後果廣為傳播,權利人卻束手無策。
3.網絡侵權責任主體眾多,每個案件中的原、被告難以確定。網絡侵權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發起者、傳播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和搜索引擎。前兩類是網絡用戶,後兩類屬於網絡服務提供商。俗話說“捉賊先捉王”,但往往很難及時確定網絡侵權責任的發起者。雖然有大量的傳播者,但所謂的“法不責眾”或者賠償能力不足,使得大量的傳播者免於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網絡世界中,權利人往往很難證明自己是合格原告的身份,人們也很難有效識別網絡侵權人。如果原告單獨起訴侵權人,往往會出現行為人推卸責任,事實難以查清的情況。因此,原告為了降低訴訟風險,往往將可能的侵權人列為被告,不考慮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這無疑增加了審判的難度,也必然會引起無辜的涉訴被告的抱怨。
4.網絡侵權案件取證難。傳統的侵權方式容易察覺,因此也容易識別。網絡的移動性和互動性決定了與傳統侵權相比,網絡侵權的範圍廣,取證難。網絡中的數字信息沒有連續性,難以發現和識別其修改和刪除,不穩定多變,使得網絡上的證據失去了獨創性,因此網絡中信息的證據能力值得懷疑。此外,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了七類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根據法定證據原則,如果當事人出示的證據不在法定種類範圍內,就很難產生證據效力。因此,在網絡侵權認定中起重要支撐作用的計算機領域的證據資源,可能無法歸入法定證據形態,法律地位不明確,無法釋放其應有的效力。
5.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難以確定。壹般侵權行為的管轄主要適用被告所在地法律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然而,互聯網將世界各地的計算機及其網絡連接成壹個獨特的網絡空間,同壹侵權行為往往關聯幾個地點,物理地點在網絡空間的意義不大,從而動搖了網絡空間傳統管轄權的基礎。因此,面對紛繁復雜的網絡案件,人們不得不尋找新的管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