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是壹個英雄的民族。古往今來不斷湧現的英雄是中華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條表明,國家和人民將永遠尊重和銘記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犧牲和貢獻;與此同時:
“近代以來,為爭取民族獨立、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英勇獻身、奮鬥終生的英雄烈士們,在歷史上立下了汗馬功勞,精神永垂不朽。”上述規定體現了憲法序言和人民英雄紀念碑題詞的精神,並與《民法通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的規定相銜接。
該法保護的英雄烈士包括近代以來為國家、民族和人民做出犧牲和貢獻的英雄先驅和革命先驅,重點是中國歷史上湧現出的無數英雄,既有個人也有群體,既有著名英雄也有無數默默無聞的英雄。中國從民主革命到現在,大概有2000萬英雄,但是經過評估確認的只有654.38+0.96萬。
由於戰爭和歷史條件的原因,大部分英烈未能留下姓名,現在也無從考證,但他們也受此法保護,理應受到尊重和緬懷。與此同時,所有受此法保護的英雄和烈士都已死亡。活著的英雄模範人物與受本法保護的英雄烈士精神壹脈相承。對其表彰和保護適用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但不適用本法。
本法規定的緬懷英雄烈士、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制度,是以英雄烈士為整體的規範。具體的撫恤待遇和榮譽保障中涉及的個別英雄烈士,壹般都是在侵害英雄烈士榮譽的實際糾紛中知名的英雄烈士,身份明確。實踐中,如果確實需要認定英雄烈士身份,可以通過相關工作機制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