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沒有相關證件和土地出讓金,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頒發,又稱“鄉鎮產權房”;它不是壹個法律概念,而是壹個約定俗成的稱謂。按照國家現有的法律法規,小產權房是不允許發證的,不受法律保護。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訂)。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合理安排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旦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下降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應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