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等。)在本質上不同於其他權利或能力,不僅因為它是無形的,還因為它是由壹定的知識成果和腦力勞動積累而形成的成品。法律賦予創造智力成果的人通過壹定的程序或方法,在壹定時期內“獨占”其智力產品所產生的壹切合法利益的權利。
軟件的著作權包含了與普通作品相同的功能,包括使用權、復制權、信息在網絡上的傳播權、出租權等等。現在讓我們來看看妳的情況。妳買了可以用的正版軟件。軟件公司只給了妳“使用”這個軟件的權利,沒有給妳“傳播”這個軟件的權利。也就是說,妳花了X元買了這個軟件,但實際上妳只是用這X元買了“使用權”。
先說2002年的這個規定,更何況是著作權法的從屬法。甚至這個規定的意義也被很多人誤解了。他們只關註“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以為這個規定是給上傳者的“捷徑”,但實際上,這個規定根本不是這麽回事。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存儲軟件來使用軟件看到最後八個字——“使用軟件由……”說得更明白壹點,這個規定實際上是說:我不在乎妳從哪裏得到這個軟件,如果妳是為了學習和研究(而不是為了賺錢)而通過安裝、展示、傳輸或存儲來使用這個軟件的話。當然,換句話說,下載軟件的人受益於這個規則。
現在看看妳的行為,我想妳自己知道答案:
1)當然構成侵權。妳只是花了錢買了使用權,軟件公司還有權利在網上復制、出租、傳播信息!這不是相當於堵住了他們的賺錢之路嗎?他們願意嗎?
2)同上,人是軟件傳播權的擁有者,自己說了算,根本無法對抗。
3)妳不需要關心這個問題,因為就妳而言,無論別人下載是為了什麽,都不能增加或減少妳侵權的性質。
不可否認,讓軟件等知識成果被更多的人知曉和使用,客觀上有助於全人類的進步。但是,知識的成就和努力,都是由壹部分人開發產生的。如果他們的開發行為不能得到保護,總是給別人做嫁衣,那麽社會上就不會再有開發設計的人,人類社會可能永遠不會再停滯。有些軟件商很囂張,不合理的價格起步或者隨意擡高價格都很惡心,但是希望網友和其他朋友明白“好軟件都知道辛苦”的道理。
我希望妳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