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部法律在法律體系中的效力和位階地位,通常是由制定這部法律的不同立法機構或國家機關的位階地位決定的。在中國的法律體系中,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者不得與前者相抵觸。
平等法律具有同樣的效力,並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實施。
分類標準:
立法法確立的劃分法律位階的標準或規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中央立法優於地方立法。當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發生沖突時,中央立法處於優勢地位,地方立法無效。在法律效力層面,中央立法構成上位法,地方立法構成下位法。
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高於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同級權力機關的立法高於同級行政機關。當同級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立法發生沖突時,權力機關的立法處於優勢地位,同級行政機關的立法無效。因此,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高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法律屬於上位法,行政法規屬於下位法。
同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級別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同壹類型的立法根據其作為立法主體的地位確立法律位階關系。
在以權力機關為立法主體的立法類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級別高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高於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在以行政機關為立法主體的立法種類中,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級別高於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級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其法律效力高於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