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條件:
(1)肯定有非法侵權;
(2)不法侵害不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應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在現實中存在。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僅限於暴力的、破壞性的、緊急的不法侵害;
(4)不法侵害通常應由人實施。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不能進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3.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而不能對第三人實施。至於不法行為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必須以正當防衛為目的進行主觀防衛,即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為了上述目的,正當防衛不能成立;
5.限制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防衛過當的標誌;
6.不正當防衛權。根據法律規定,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防衛如果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