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協議管轄是壹種有法律依據的行為,也稱協議管轄或合意管轄。這是壹個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協商壹致的方式就其爭議達成壹致的法庭。
約定關系中的註意事項有:
1.在審判層面,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壹審民事案件。
2.在管轄類型上,協議管轄僅限於非專屬管轄的訴訟。
3.在表現形式上,協議管轄是必備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
約定管轄的範圍包括:因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發生的糾紛,糾紛雙方可以約定管轄。但只能約定地域管轄,不能約定層級管轄。
協議管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於合同案件。
2、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法院的,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的,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地方。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雙方在訴訟前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各方必須作出明確和單壹的選擇。(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9條高等法院的管轄權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