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冒充行為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侵犯的客體是他人接受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行為人享有他人應受的教育和通過冒用他人姓名、冒用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等方式獲得的學籍、職務、身份、待遇等。代表他人或竊取其利益;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要掌握教學、學籍管理、賬戶管理相關人員;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冒名頂替罪的量刑標準:
1.挪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獲得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就業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之壹使用虛假的身份證件或者盜竊身份證件罪,是指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