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移的鑒定:
1,惡意串通他人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他人財物的;
5、短時間內明顯有異常大額資金進出,且無法合理解釋。
財產保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緊急情況,不采取財產保全會對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沒有權限的;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的內容,這是壹個給付的訴訟;
5.必須是壹方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6.申請必須在訴訟期間提出。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法院未裁定提供擔保,則不在此限。
綜上所述,如果財產屬於同壹財產,當事人可以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在分割財產時為當事人要求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