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況都是因為當時孩子的監護人不小心造成的。如果是這樣,孩子被找回來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如果遇到“切了又切”,就麻煩了。不僅很難找到孩子,如果有幸找到,孩子可能已經被毀了。
500多年前明朝建立時,《大明法》中有壹條罪名是要以“年中”處理,不能輕易更改。有意思的是,作為明朝的替代品,清朝的皇帝們不僅從未修改過這條法律,還壹直保留著。即使他們壹旦犯下,即使他們遇到了大赦,他們也絕不會想尋求赦免,而這種重罪就是砍砍之罪。
什麽是“采割”罪?
這其實是中國古代最殘忍、最沒有人性的拐賣虐待兒童犯罪:拐賣發育中的兒童,然後砍斷其肢體,再冒充殘疾兒童騙取錢財。這個罪在中國歷代都是不可饒恕的大罪,並不是明朝發起的。
只是在《大明法》中加重了這個刑罰,而且是以極其嚴厲的方式打擊:在死亡的那壹年,將財產支付給死者家屬。罪犯家的妻子、兒子和同居家人雖不知情,卻被流放兩千裏,為其追隨者斬首。
這意味著犯下此類惡行的罪犯不僅要在當年受刑,其財產也將被沒收並支付給受害者家屬。就算罪犯家屬不知道,也逃不了懲罰,不沒收財產就流放兩千裏。至於參與虐童的共犯,死刑更是不可避免,最輕的是斬首。
遺憾的是,在生活質量日益提高的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在城市的某些角落看到壹些身體畸形的窮人。他們真的是殘疾人嗎?沒有多少人知道,如果只是裝成正常人,那他們的路是歪的就好。如果妳真的很窮,他要承受多大的痛苦。如果是“切啊切”造成的,那他就真的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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