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2、審核、個案審核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實施;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其他權利;
4.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給予行政處罰、結案、不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其他機關的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征: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要註意兩點:壹是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有處罰權,有什麽樣的處罰,處罰的幅度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屬於行政機關,但如果是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實施行政處罰權的權力也可以由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對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使得它不同於行政機關依據行政隸屬關系或監察機關依據職權對其公務員實施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對方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對方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才能給予行政處罰;而且只有依據法律法規必須處罰的行為才能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體現在:限制或剝奪違法的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對其施加新的義務。這使得它不同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有益的行政獎勵或授權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