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任職或未任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
二是對辭去公職或退(離)休到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從嚴掌握、從嚴控制。確因工作需要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3.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獎金、津貼和其他報酬,不得獲得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兼職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後連任須重新報批或備案,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從事兼職工作的年齡限制是70歲。
四、按規定批準到企業工作的黨政領導幹部,應及時轉入企業,如行政、工資等關系,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政和工資關系不得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離婚);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得將行政和工資關系轉回黨政機關。
五、按規定批準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嚴禁利用職權和職務之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有無報酬、職務消費及相關工作費用報銷情況,應於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六、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規定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壹次摸底調查,對發現的問題限期糾正。凡不符合條件的,必須在本意見下發後3個月內調離或辭去其兼任的職務。確因工作需要,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的,必須在3個月內補辦手續。兼職(任職)期間違規領取的工資,按照中央紀委有關規定執行。
七、清理完成後,如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壹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在審批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中存在違規行為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