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表示真實,體現了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2、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3.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壹、簽訂勞務合同的註意事項
1.勞動者基本信息。
性別、出生日期、籍貫、地址、電話號碼等。
2.雇主的義務和責任。
比如外籍勞務人員辦理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管理,提供食宿,等等。有義務保證勞動者的安全。鑒於以往的經驗,有必要規定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勞動者和克扣工資。
3.勞動者的義務和責任。
如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懈怠,不私自兼職以及求職者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
4.工資、津貼和補貼。
工資標準壹般應與在東道國和其他崗位工作的當地工人的工資標準相同,通常以I市場價格為基礎,並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還有壹種是基於工作量的計件付費。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者夜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或者夜班津貼。
二、勞動合同需要繳納社保嗎?
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務和勞動成果達成的協議。公司不需要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員工繳納社保。
1.勞動合同壹般都是臨時性的,但性質都差不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2.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舉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