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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

法律解析:工傷保險的認定標準和賠償範圍如下: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患職業病,因公外出或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受到暴力意外傷害。工傷賠償標準應根據具體的工傷鑒定標準確定,壹般由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傷殘津貼組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二級傷殘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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