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公司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該崗位,且規章制度或其他文件明確表明其不能勝任該崗位。最常見的證據是員工本人簽名的績效考核。

用人單位在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離。仍不稱職者方可辭退,並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或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還有疑問,可以免費咨詢在線律師。

  • 上一篇:父母的房子可以過戶給成年子女嗎?
  • 下一篇:對國際經濟壹體化法律規則現象的思考(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